用人單位可依法統(tǒng)籌安排員工休年假

2025年5月23日

案情簡介

 

  劉某是某教育公司主管。20231月,教育公司向劉某發(fā)送通知,告知對于他2022年度未休的年休假,公司將集中安排在2023121日至202323日期間休假。上述期間劉某未正常到公司工作,公司正常支付工資。

  202323日,雙方解除勞動關系,劉某提出仲裁申請,主張其對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口頭提出了異議,不認可上述期間休了年休假,要求支付2022年及202311日至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。教育公司則認為劉某的年休假均已在上述期間休完。

  據(jù)查,根據(jù)工作年限及解除勞動合同時間,劉某在202211日至202323日應休年休假為5天。

 

處理結果

 

仲裁委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2023年春節(jié)放假為121日至127日,128日至23日為工作日。由于2023121日至202323日劉某按單位安排均未上班,公司正常付薪,應視為128日至23日為休年休假期間,年休假天數(shù)(7天)不低于法律規(guī)定標準,劉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(jù),故不予支持其仲裁請求。

 

案件評析

 

年休假權力的行使,并非僅有勞動者申請休假一種方式。根據(jù)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的管理者,可以根據(jù)生產(chǎn)、工作的具體情況,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,統(tǒng)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在實踐中,從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秩序、勞動者返鄉(xiāng)路程等方面考慮,有些用人單位會通過在春節(jié)、國慶或中秋等法定節(jié)假日前后安排延長假期的方式,安排勞動者集中休年假。在此情況下,通過用人單位安排休假的方式,勞動者的休假權同樣得到了保障。本案中,教育公司在2023年度春節(jié)前后安排劉某集中休年休假,事先對假期性質(zhì)進行了告知,并且支付了休假期間工資,劉某上述期間沒有到公司工作,其休假的事實已經(jīng)成立。

 

法律提示

 

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(xù)期間擁有統(tǒng)籌安排休年假的權利,也應當做到合理行使權利,盡量在安排年休假時征求并考慮員工本人意見,平衡與兼顧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;同時,不應以強制團建等形式安排年休假,應當給予勞動者自行支配休息時間的自由。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合理的勞動管理,應當積極予以配合,維護正常工作秩序;


來源(義祥HR) 作者(義祥HR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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